太阳成集团tyc151cc教务处(通知)

安工教务﹝2015﹞ 7 号
关于对2015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的
通 知
各学院: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根据《太阳成集团tyc151cc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及其说明的通知要求,特对我校2015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条件做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限授条件
2015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查实在校期间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在校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按照《太阳成集团tyc151cc学籍管理规定》,未能毕业者;
4、因各种原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5、虽获准毕业,但在学习期间累计有六门或六门以上(专升本累计有三门或三门以上)必修课程的成绩经过重修考试才及格者(大学体育只要通过学校的达标测试,以前各学期的重修不记入重修总门数)。
6、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
7、课程成绩不符合毕业要求者;
8、按照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二、资格审查要求
1、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认真对照《太阳成集团tyc151cc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太阳成集团tyc151cc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其说明》及以上条件,对本院每位本科毕业生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意见。
2、附件2-附件4于5月19日之前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暂定为教务处222房间)复核;附件1提前准备好,盖章及上交时间另行通知。另发送电子文档到教务处王海灵、董昭、冀爱忠、侯晓兵老师信箱,联系电话:2909889。(所有材料必须按专业(不分专业方向)、学号排序)
3、凡有争议者,由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又符合《太阳成集团tyc151cc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应由毕业生本人提供证书原件或相关材料,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初审后再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择日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院提出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形成最终结果并反馈各院。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最终结果,对应授予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说明:
1、2015届本科毕业生违纪名单由学生处提供给各学院。
附件:
1、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2、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不及格学生统计名单
教务处
2015年5月4日